多年來的實踐經驗證明,防爆電氣設備人井前的檢查,是確保井下防爆電氣設備安全運行和設備完好、杜絕井下電氣設備失的重要前提,“產品合格證”是對設備質量的承諾與保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是對設備防爆性能的承諾與保證。
井下發生的電氣設備失爆往往有2種形式,一是適用場所不對; 是設備本身存在防爆缺陷,多由在人井使用前未做上述檢查或者是檢查不嚴所造成。
由于井下防爆電氣設備在失爆狀態下的運行可能引起瓦斯煤塵爆炸事故,十分危險,嚴重威脅礦井安全和井下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因而為了防止因電氣設備失爆而引起的瓦斯爆炸事故的發生,必須保證所有人井的電氣設備防爆性能的完好。這就是《規程》做出這一規定的原因所在。
該條文的規定內容最早出現在1 980年版《煤礦安全規程》第402條中:“井下防爆電氣設備,在入井前應由指定的、經過考試合格的防爆電氣設備檢查員,檢查其安全性能,取得合格證后,方準入井。”1 9 86年版《煤礦安全規程》未做修改;1 992年版《煤礦安全規程》對檢查員的考試做了修訂:“經礦務局考試合格”;200 1年版《煤礦安全規程》第45 2條中結合國家經貿委文件要求修改為: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應檢查其“產品合格證” “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及安全性能,檢查合格并簽發合格證后,方準入井。由于現行的“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辦法要求礦用產品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前必須預先取得“防爆合格證”,所以,若再把取得,“防爆合格證”作為-個條件單獨提出來,就重復了,基于此,在2004年版《規程》修訂時,將200 1年版《規程》中規定的要具備“防爆合格證”的內容予以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