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煤礦中發展、10kV直接下井供電與lOkV井下高壓配電具有如下經濟技術意義:
(1)中小型煤礦發展10kV直接下井供電,可與我國電力部門采用10kV作為城市工礦企業及農業排灌的供電電壓相協調,取消10/6kV變電環節,不僅節約大量投資與電力消耗,而且提高了礦井供電系統的可靠性。自1971年起在焦作焦東礦實施lOkV直接下井供電試驗以來,經過長期的運行考核,并在國家“七五”攻關項目中研制了lOkV成套礦用電氣設備,于1989年1 2月通過能源部技術鑒定,已說明這種供電方式是安全、可靠和經濟的。1990年能源部以能源技(1990)1 76號文向全國煤礦通報推廣10kV下井供電技術,取消10/6kV變壓環節。
(2)隨著井下采、掘、運機械化的發展,對于一個年產300~600萬t的大型煤礦,其井下電氣設備的容量高達16000~32000kW,井下供電距離平均已達到2.5 ~3km,部分改擴建礦井的供電距離則更長,已達到5km以上,如仍用6kV供電確已受到許多限制。而把下井供電電壓提高到lOkV,電網輸送能力可比6kV增加3倍,有時還可減少設置在風井的35/6kV變電站,節省大量投資和電力消耗,提高了礦井供電能力和供電可靠性。我國經過長時間運行試驗證明,10kV直接下井供電技術是成功的1991年2月,整套用于大型礦井的10kV礦用成套電氣設備已通過了能源部的技術鑒定。
但目前下井電壓也不能提得太高,這是因為:①目前尚無成套的10kV以上礦井用電氣設備,更沒有10kV以上直接下井供電的實踐經驗;②電壓等級越高,電網的對地電容電流越大,電網接地電流越大,接地電火花的能量越大,引發人身觸電傷亡的危險性及瓦斯煤塵爆炸的可能性也越高,供電的安全性能不高。
因此,自1992年版《煤礦安全規程》第425條對井下配電高壓做出了不應超過1OOOOV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