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受各種條件的限制,有時礦井的兩回路電源線路不得不采用一回路運行、一回路備用的運行方式。如果備用回路處于停電狀態,由于在工作回路發生故障時,備用回路的投入使用必須通過電力調度系統向上申請,經“申請一接受一研究審核一送電一核對”等一系列的手續和過程,會導致礦井供電中斷時間過長,所以會威脅礦井生產安全和井下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甚至造成重大事故。而如果備用線路平時一直帶電(術語稱之為“熱備用”,即指線路電源端的開關處于閉合狀態,受電端開關斷死,干線一直帶電),則在運行線路發生故障時,只需合上線路受電端的開關,就能迅速恢復礦井供電,可****限度地縮短礦井停電影響時間,提高礦井供電的可靠性,從而保障礦井和人身安全。
另一方面,帶電備用也是對礦井備用回路的連續監測,備用過程中一旦線路發生故障,可及時發現和處理,徹底杜絕因備用線路在倒用時出現故障影響運行,真正起到備用作用。
因此,礦井的兩回路電源線路,正常情況下應當在分列運行狀態下互為備用,當任一回路發生故障停電時,另一回
另一方面,帶電備用也是對礦井備用回路的連續監測,備用過程中~一旦線路發生故障,可及時發現和處理,徹底杜絕因備用線路在倒用時出現故障影響運行,真正起到備用作用。
因此,礦井的兩回路電源線路,正常情況下應當在分列運行狀態下互為備用,當任一回路發生故障停電時,另一回路保持礦井供電的連續性。
該條文最早出現在1980年版《煤礦安全規程》第407條中,規定為: 每一礦井應有兩回路電源線路。”
“正常時,如果采用一回路運行方式,另一回路應帶電備用。保證井下生產過程中供電的連續性”0 1 992年版《煤礦安全規程》修改為:“正常情況下,如果采用一回路運行方式,另一回路必須帶電備用,保證井下生產過程中供電的連續性。 自200 1年版《煤礦安全規程》進一步修改為:“一回路運行時另 回路必須帶電備用,以保證供電的連續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