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文中分接負荷的含義系指負荷在供電干線上的連接,不包括經變(配)電所饋出母線上分接的負荷。
電力網供電的兩種基本形式。一種是專用線路式供電;,另一種是干線式供電,本條文的要求就是指
礦井的兩回路電源線路均必須采用圖1-la所示的專用線路式供電方式,而不能采用的干線式供電方式。其原因是:
(1)在礦井供電電源線路上分接其他負荷,必然要增加干線及電源的故障幾率,直接影響電源、干線、礦井負荷運行的安全性與可靠性。
(2)礦井的兩回路供電電源線路互為備用,其中任一回路供電電源線路均必須滿足礦井全部生產負荷的要求。如果礦井兩回路供電電源線路中,一回線路有分接負荷,另一回線路無分接負荷,在倒換使用時,其對礦井的供電能力將不會一致,有分接負荷的供電電源線路有不能滿足礦井全部生產負荷的可能,從而影響礦井生產的安全性與連續性。
(3)從可以看出,分接負荷發生故障時,若其保護靈敏可靠,則不會影響干線及電源的正常運行;若其保護拒動_或、支線發生故障,則勢必造成電源(上一級)跳閘,引起礦井供電電源線路中斷。但在礦井負荷或變(配)電所的饋出母線上可以分接其他負荷,主要是在此處饋出母線上分接時有完善的系統保護,分接負荷或線路發生故障時有保護動作,可切斷分接支線電源,不會引起礦井負荷或變(配)電所的全部停電。專線供電,因不受其他用戶影響,故障幾率比非專線供電低得多。
本條文中要求采用不準分接任何負荷的兩回電源線路為礦井供電,其供電功能等同于雙專線供電系統。供電的可靠性將大大提高。
該條文規定內容最早出現在1980年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為: “礦井的兩回電源線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負荷。特殊情況,經省(區)煤炭局批準,其中一回路可不在此限01986年版和1 992年版《煤礦安全規程》均未做實質性修改。自200 1年版《煤礦安全規程》修改為:“礦井的兩回路電源線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負荷。”對礦井供電兩回路電源線路的要求較前幾版《規程》更為嚴格和規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