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電氣設備采用接零保護的系統中,下列處所的零線應進行重復接地。
1)電源處、架空線路干線和分支線的終端,架空線路干線和分支線端連弓子線的負荷端。
2)架空線路和電纜線路引起的終端,架空線路干線和分支線斷連弓子線的負荷端。
3)采用金屬管配線時,應將金屬管和保護零線鏈接在一起并重復接地。
(2)架空線路的重復接地宜采用集中埋設的接地體。車間內部宜采用環形或網絡形重復接地。保護零線與重復接地裝置至少應有兩點連接,除電源進線外一點連接處,其對角處最遠點也應連接,當車間周圍邊長超過400m者,每200m應有一點連接。
(3)重復接地的接地電阻值不得超過10Ω,在配電變壓器容量為100KVA以下,在變壓器低壓側中性點工作接地電阻,允許不超過10Ω的場合,每一重復接地電阻允許不超過30Ω,但不應少于三處。
(4)在變壓器容量小,供電距離長采用保護戒靈不能可靠實現自動切斷供電時,在某些條件較差的環境(例如潮濕,導電的環境),為減小預期接觸電壓值,在采用重復接地的同時,應主要采取總體等點位措施(即將建筑物內的主金屬水管、主金屬構架、基礎鋼筋等與主接地體及主干零線全部用金屬導體連接在一起。)
接地電阻測試儀 |